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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驻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庙**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从好当家集团海参养殖场盗窃鲜海参21斤,并在船上进行烫煮。当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驾驶王兴国的鲁******号改装面包车,欲将该批海参运出好当家集团东门岗时,被保安查获,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当场逃离。2019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所盗海参共计价值人民币6090元。2019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赔偿好当家集团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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