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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岳某某的司机,户籍在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自2019年2月入职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涉嫌传销模式的情况下,先后担任向参与会员返利的打款工作和作为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岳某某在曲阜分公司的司机。截止案发,孔某某共从青岛**有限公司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2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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