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路**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3日指定本院办理。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8月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日、8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0日本院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7月在微信群里与一个唐山的朋友刘某乙第一次接触了“PTFX普顿外汇”。(刘某乙,男,身份证号:1302051971********,手机号:180********,所在地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地址:**镇**村**号,“普顿外汇”平台会员账号lb********,会员级别“IB”级别,会员账号注册时间20170520)。
从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赵某某为了宣传“PTFX普顿外汇” 在下花园区星光KTV后院设立“普顿外汇” 的工作室后又注册登记了一家名为张家口**有限公司,来进行宣传“PTFX普顿外汇”平台的基本情况以及盈利模式,从而让更多人加入投资,赚取更大的利益。同时赵某某还雇佣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来为赵某某进行宣传、对“普顿外汇”的基本操作流程、平台的盈利模式等进行讲解,另外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刘某甲在这期间也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发展“下线”。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涉及的投资平台为“PTFX普顿外汇”,该平台会员有MEMBER、I、IB、MIB、PIB、PIB2共6个不同的类型,赵某某为PIB级别经纪人。“PTFX普顿外汇”自2016年年底“一直打着投资炒外汇”的幌子来进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实际上所有类别的会员在 “PTFX普顿外汇”、平台投资的资金并没有转到投资者口中的“BCA中亚银行”, 而是都流转到“PTFX普顿外汇” 指定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普顿公司用这些参与者的钱进行资金空转,给投资会员盈利分红。会员获取利润有三种途径,第一种为交易获利,即会员交易获取的利润中可提取的利润为会员进行交易所赚取利润的百分之70。第二种为盈利分享获利,即通过下线进行交易获取的返利,如果直接下级通过交易获利,则此会员抽取利润的百分之10作为盈利分享收入, 若下级第三代会员通过交易盈利,则此会员抽取利润的百分之5作为盈利分享收入。 第三种为交易佣金获利,即指交易佣金收入的金额为MST-PVOFIT表的VOLUME字段值减去VOLUMEGZBE字段值得出的结果再乘以系数计算而来。
各类型的系数如下:当会员类型为“I”时,系数为5;当会员类型为“IB”系数为10;当会员类型为“MIB”时系数为15;当会员类型为“PIB”时系数为17。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孔某某、杜某某、刘某甲四人在“PTFX普顿外汇”后台的数据所做的司法鉴定,得出:
孔某某:注册的会员账号“yua********”, 注册账号时间2018年3月,会员级别为“IB” ,直接上级“zj********” , 所属层级8级,下线层数5,下线账号数212。孔某某获利的金额35188.9640美元。其中通过投资获利提取为现金的总和为15⒋0000美元;通过投资获利获取到盈利存储的总和为3255.0000美元;通过盈利分享获利的总和为5500.3140美元;通过佣金获利的总和为26279.6500美元。提现的金额为32269.0000美元,其中通过投资获利提现的总和为15⒋0000美元;从盈利存储提现的总和为3255.0000美元;从盈利分享提现的总和为5010.0000美元;从佣金提现的总和为23850.0000美元;通过撤回投资提现本金和利润的总和为0.0000美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关于其是否具有“骗取钱财”的故意以及认定其为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涿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涿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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