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诈骗案)_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7日8时,**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大安市**乡**村村民孔某某在2019年虚报国家大豆补贴33.38小亩(每小亩大豆补贴145元)、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7.02小亩(每小亩玉米补贴56.42元),以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大豆补贴4840.1元、玉米补贴3217.0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款的目的,客观事实上无法查明孔某某在2019年种植黄豆和玉米面积是否与其申请补贴的面积相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孔某某不起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