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6月29日,自2020年8月28日至9月10日)。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2日,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内筹集1000元毒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园****门口,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0.18克冰毒,后被抓获。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付某某作为买毒人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经吴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指导后,于当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附近向付某某贩卖白色可疑晶体一包。经鉴定,上述白色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18克。
于同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不起诉。
所扣押甲基苯丙胺0.18克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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