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7日,曹某某(另案处理)在灵寿县**乡**村村南碾盘沟内,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每天参与赌博人数在40人左右。2019年11月7日,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33734元。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明知曹某某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直接帮助。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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