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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蒙阴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孙某某处以1950元的价格购进三无医用口罩500片,在其经营的蒙阴县**宝贝孕婴用品店内以每片口罩5元的价格销售给市民,截至案发时销售出194片口罩共计970元。

本院认为,孔某某的行为达不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所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金额也达不到其他犯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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