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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拘禁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浏阳市永安**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浏阳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9年10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5月1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6月11日重新报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因陈某某位于浏阳市永安镇的吕兴砖厂设备升级改造缺乏资金,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以黄某某名义借给陈某某20万元,从中赚取利息。一直到2017年7月左右,由于陈某某未按时还债,一直拖欠借款。孔某某为了追回债款,约黄某某、杨某某一起商量问账,由孔某某本人出面将陈某某约出来,安排杨某某喊人同去帮忙要账,后杨某某通过熊某某安排汤某某、胡某某、肖某某一起同去帮忙问账。案发当日,孔某某将陈某某约至浏阳市**镇**足浴城见面,随即联系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后黄某某及杨某某带着汤某某、胡某某、肖某某来到家具城足浴城,6人将陈某某拘禁在一包房内,看住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方式逼陈某某还钱,并不准其离开,拿了陈某某的银行卡,扣了其车钥匙,后黄某某、杨某某等人押着陈某某刷卡,发现银行卡内无钱后,杨某某一气之下拿着银行卡朝陈某某打两耳光,逼陈某某还钱,不然不准其离开。因陈某某当场无法还钱,陈某某带着孔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至长沙县**镇一茶楼找其岳父拿钱还债,期间陈某某在茶楼一包房内打电话时,与汤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双方打架,陈某某被汤某某、胡某某等人打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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