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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4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博士学历,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大道****花园******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立威,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与冯某某(另案处理)的妻子黄某某共同成立佛山市**有限公司,主要开设面向儿童科普教育等文化活动服务。孔某某在了解到苏卡达陆龟比较珍贵后,于2018年11月份委托冯某某代为购买2只苏卡达陆龟用于教学展示。2019年年初,1只苏卡达陆龟死亡,2019年年中,冯某某另外给孔某某苏卡达陆龟、辐纹陆龟各1只,后又有1只苏卡达陆龟死亡。

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孔某某,并起获苏卡达陆龟、辐纹陆龟各1只,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列明的物种。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陆龟均已移交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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