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伟,联系电话:13982626680。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今,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广州一商铺,经营电器及卫星机顶盒,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销售卫星机顶盒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卫星机顶盒,为获取利益,由于该机顶盒需要续费才能继续收看电视节目,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从于某某(另处)处,以每条105元至105.5元购买卫星机顶盒续费码共计120万余元销售给消费者。
本院认为,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卫星机顶盒续费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0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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