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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宁城县******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宁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从河北省承德**企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推销酒精业务员王某甲、王某乙处及宁城县镇程某某处购买95%酒精,并销售给宁城县**镇**村内蒙古**酒业有限公司、宁城**酒业有限公司等食品生产企业,从中赚取差价。经调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总计销售95℃酒精1800吨,销售额达900余万元。

本院认为,孔某某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孔某某不起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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