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排**号,现住址丰南区**镇**小区**栋**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南城区一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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