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甲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弟弟孔某乙(男,殁年71岁)沿高淳区东坝街道新中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大桥北侧路段,与行人吕某某相撞,致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倒地,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孔某乙及吕某某三人跌倒受伤。后,孔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孔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已满75周岁、认罪认罚、已谅解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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