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8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明知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线上赌博,先后成为两公司代理人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9599.5元。案发后,孔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沈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现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孔某甲的退赃款96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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