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66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运营自媒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人孔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至7月27日间,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因认为外露的光纤线影响小区美观,故分四天使用老虎钳将****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和浙江电信杭州公司萧山分公司铺设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苑**幢*单元楼道处的光纤箱外的光纤线剪断,其中****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的光纤线被剪断1次,浙江电信杭州公司萧山分公司的光纤线被剪断4次。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谅解书、转账记录、后台记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俞某某、沈某某、来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孔某甲多次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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