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在使用其父亲孔某乙手机时,将孔某乙微信及银行卡内的459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微信账户用于挥霍。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孔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孔某乙对孔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案发后已获得被害家庭成员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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