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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8********,彝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30分,犯罪嫌疑人字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路上单行道路口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6mg/100ML,随后到永善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将血液送往宜宾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1mg/100ML。

本院认为,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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