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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字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路**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59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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