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91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 24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同意公安机关因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撤回起诉。
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取保候审。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08月23日06时49分,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RZ986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交叉口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4mg/100ml,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故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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