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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商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6日18时30分许,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某受伤。2019年2月16日,姜某某住院治疗,同日,姚某某将肇事车辆开到事故现场报警。2019年2月21日,姜某某在医院死亡。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姜某某系在双肺肺气肿、肺大泡形成以及冠心病等自身疾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后卧床、继发肺部化脓性感染、脓血症死亡。经事故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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