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4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某,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23日重 新审查起诉。
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金某甲在辽阳市太子河区第一城B区回迁楼自己家中,通过微信在中国好声音精英团队的微信群中添加一名自称“斯科特”的网友,通过微信聊天与“斯科特”发展成恋人关系。“斯科特”谎称要送金某甲一盒黄金,而后将送货商 “杰米斯科特”的微信推****,金某乙收货地址发给了“杰米斯科特”。“杰米斯科特”以黄金被海关扣留并需要交纳通关费、税费和保险费为由对金某甲实施诈骗,“杰米 斯科特”让被害人金某乙三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汇给杜某某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另外5000元汇给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上。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收到三万元人民币后将钱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转给一个叫“马修”的外国人。杜某某获得百分之十的好处费三千元人民币。杜某某在金某甲被诈骗前就将银行卡号提供给马修,并明知这笔钱为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收款并将钱转给“马修”,致使被害人金某甲三万元钱通过这一渠道被“斯科特”所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观诈骗故意的证据不足,案件证据形成不了完整证据链条,不能证明一个完整的犯罪事实。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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