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街**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31日,我院将本案起诉至弋阳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10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行驶至弋阳县**镇**道鱼酒店门口路段时,撞到熊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离开现场后被交警大队截停。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随后被公安民警带至弋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血样抽取检查。经鉴定,戴某某送检血样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8.34mg}100ml.
本院认为:本案关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含量的鉴定方法违反程序规定,本案关键定罪证据鉴定结论难以采信,现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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