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年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5日至4月3日),因案件复杂疑难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3日至3月10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年某甲在怀远县包集镇大沟村和年某乙、年某丙、年丁兄弟四人在给其父亲上坟时,因磕头的事情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打架中,年某甲用瓦片将年某乙右腿砸伤。经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年某乙的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该案虽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年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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