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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荣某某故意伤害案)(荣长青)(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二次(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3日至3月31日)。2016年4月18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10日本院撤回起诉。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1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小街村老圩组东西路的东口,与村民陈某某因挖玉米地的排水沟取土发生打架,陈某某拿鞋底打荣某某的头部,荣某某用头使劲抵陈某某身体并用双手推陈某某,造成陈某某面朝上倒在水泥地上,致其颅脑部受伤。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的头部颅脑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认定该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撤回起诉,后没有补查到新证据,本院认为,不符合重新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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