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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19年9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0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依法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周某某(已起诉)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月塘社区***商店麻将馆内打麻将,后与同桌打麻将的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冲出麻将馆,在麻将馆外拿着一个不锈钢锅盖冲入麻将馆砸了袁某某,后被别人拉住。之后周某某跑回麻将馆对面的租房院内找来一把菜刀,并持菜刀返回麻将馆寻找袁某某未果,后经麻将馆老板黄某某劝说,周某某将菜刀交给黄某某。期间袁某某打电话叫其丈夫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来接自己回家,并告知有人拿菜刀要砍自己。后罗某某开车赶到麻将馆外接袁某某回家时,周某某正好撞见袁某某,于是又从黄某某手中将菜刀抢过来,并举刀朝袁某某砍,被袁某某躲开后,继续持菜刀追赶袁某某。罗某某见袁某某被人拿菜刀追赶,于是从车辆后尾箱拿出一把铁棍拦住周某某。周某某随后用菜刀砍罗某某,罗某某被菜刀划伤了小腹和生殖器,接着罗某某用铁棍击打周某某的右手手臂同时其手中的菜刀掉落,后又用铁棍对周某某身上打了一棍。后周某某掉头朝麻将馆对面的租房院子内跑,罗某某拿着铁棍追,并用铁棍打了周某某的头部。周某某跑到出租房门外时被罗某某追上,后罗某某继续拿铁棍对周某某身上打,周某某用左右手手臂抵挡,周某某左右手手臂被打伤。现经法医鉴定,罗某某与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袁某某为轻微伤。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周某某(已起诉)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月塘社区***商店麻将馆内打麻将时,与同桌打麻将的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冲突。周某某随后跑回麻将馆对面的租房院内找来一把菜刀,在返回麻将馆时正好撞见袁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罗某某见状便从车辆后尾箱拿出一把铁棍挡在袁某某身前,双方发生争斗。周某某持菜刀砍向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小腹及生殖器被划伤。罗某某被划伤后使用铁棍进行还击,期间周某某的菜刀掉落,其掉头朝麻将馆对面的租房院内跑,罗某某持铁棍追赶,追至出租房外铁门处时使用铁棍击打周某某头部。周某某打开铁门后跑到出租房门外时被罗某某追上,其继续使用铁棍朝周某某身上打,周某某用左右手手臂抵挡,致周某某左右手手臂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袁某某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搜集并经本院依法核实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通过对在案证据分析论证,周某某持刀砍向罗某某时属于不法侵害,罗某某第一次持棍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菜刀掉落后罗某某继续持棍追赶周某某,在出租房门口第二次持棍打伤周某某的行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周某某右手的伤情是罗某某第几次持棍击打行为造成的仍然存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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