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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加油站楼上,务工,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一次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6日一次退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份,孙某某邀请余某某入股**加油站,余某某投资8万元占4%股份并担任加油站站长和孙某某共同经营加油站。自2018年9月份开始,孙某某为牟利,从福建省购买不合格的柴油(每吨约4000元)充当合格柴油,通过**加油站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孙某某对参与人员进行了如下分工:孙某某作为加油站最大的股东负责加油站的所有事务包括不合格柴油的进购等工作;余某某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郑某某和郑某甲在余某某休假的时负责油站的管理工作。孙某某、余某某等人为更有利的销售不合格柴油,还采取建立微信群、销毁不合格柴油入货单据、销毁油站监控录像、私自安装不合格的油罐、柴油开关和双面液位仪等多种手段躲避相关部门的查处和对油站不合格柴油的检测。2020年8月6日,公安机关对**加油站进行查处,现场对该油站0号柴油、92号汽油和95号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加油站销售的0号柴油不合格。2020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对**加油站被封存的不合格柴油进行称重,该油站剩余不合格柴油15467升,约12.41吨,货值81820余元(按案发当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梅州石化分公司出具的0号柴油最高销售价格5.29元一升计算)。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郑某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仍帮助销售的故意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发还随案移送的两部郑某某手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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