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街**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7月17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7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再将移送审查起诉。
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人丁某某和邹某合伙承包经营弋阳县某石业有限公司,期间,丁某某是主要负责人,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现场进行勘验: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6.563亩,含省级公益林地面积为11.365亩,一般林地面积为5.198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对丁某某占用的林地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是其所占用林地为2.82亩,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