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2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生于1991年12月3日,身份证号:6228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宁县**,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职业:农民。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火热直播盒子”APP注册“卡密”,以发展会员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从中牟取利益。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丁某某共计出售卡密120余个,传播68余人次,获利1671余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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