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丙,绰号“丁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组**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宜春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于2019年7月2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6年,邹某甲帮其大哥邹某乙的**酒楼做采购,为贪图便宜多次在吴某某处购买香烟。1996年底的一天,邹某甲到吴某某处要求退烟,吴某某以邹某某坏了行业规矩为由不肯退,邹某甲就动手打了吴某某。为此吴某某就叫了其老婆亲戚曾某某出面叫人教训了邹某甲。当日下午,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丁某丙得知后便持菜刀找吴某某报复,吴某某得知消息后溜走了。因年关将近,丁某丙、邹某丙与曾某某商量好由吴某某出3000元人民币赔给邹某甲,过完年后再一起解决此事。1997年正月十六日、十七日(即2月23日),丁某丙、邹某丙、邹某丁、邹某甲、邹某乙等人先后到**市场找吴某某要3000元钱未果。丁某丙认为吴某某有意躲避,经与邹某丙、邹某甲、邹某丁、邹某乙商量决定找曾某某讨个说法。于是丁某丙到丁家村纠集了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邹某戊、丁某庚、丁某甲、徐某某等人到**市场,并开了面包车到**市场等,车上备有梭镖、砍刀、铁棍等凶器。丁某庚带了一把改制的发令枪,邹某甲、邹某丁则随身携带了短铳。随后丁某丙带丁某庚、邹某甲、邹某丁、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邹某戊等人到了**街搜寻曾某某未果。临近中午,邹某丁便提议请丁某丙叫来帮忙的人一起到**医院对面的**酒家吃饭。席间,丁某丙接到曾某某打来的电话,曾某某称已经知道了丁某丙等人到**街搜寻他的事,丢了他的面子,现在不会赔钱给邹某甲了,并约点子到**头较量。丁某丁接了电话后就对在场人说吃完饭都一起去**头应点。饭后,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邹某戊和在场人员一起分批乘车或走路先后赶往转弯头。曾某某纠集王某某、刘某某、“橡皮”、“缺嘴”等人,携带来复枪、铁棍、砍刀等凶器,从杜家坐杜某某的机帆船沿赣江水路赶至**头附近,双方在约定地点相隔四五十米持枪、持械对峙。吴某某在得知曾某某与丁某丙约点子火拼之后,担心控制不住场面或再遭到报复,叫其老婆侄女李某甲关了店门并将小孩转移至河西安置。李某甲随后和其爷爷李某乙赶往现场劝阻,正好赶到双方持械对峙中。李某甲先跑到河岸边曾某某方劝不要动手打架,李某某也劝阻莫打架。丁某丙、邹某乙、邹某丙等人站在离曾某某较近位置,邹某丁、邹某甲、丁某庚等人站在离丁某某等人有十多米远的地方,丁某甲、徐某某、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邹某戊等人拿梭镖等站在堤档附近。此时堤档上有人说这个女的是去报信的,抓住她。邹某甲、邹某丙就上前去抓李某甲,没有抓住,丁某庚就右手提着邹某甲带来的短铳也赶过去追李某甲,追赶过程中,丁某庚左手伸手抓人,右手触动了短铳扳机,短铳击中了李某甲的腰部,致李某甲倒地扑在地上。邹某丙、邹某甲等人赶过去看,发现李某甲口里流血,丁某丙、邹某丙等人见状安排车子将李某甲送往医院抢救,送到人民医院时李某甲已死亡。双方见响枪伤了人,也相继自动散开。经鉴定:死者李某甲属他人使用火器致伤腹部,左肾及小肠系膜及空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丁某丙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丁某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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