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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丁莉)(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51563,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河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丁某在其经营的“信阳市河区****店”用从市场购买的中草药和50度以上的二锅头高度白酒配制未标注名称的塑料瓶装液体对外销售。塑料瓶外包装标示功能事项、主治事项、用法、注意事项及其规格。信阳市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该瓶装液体49瓶。2019年7月15日,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瓶装液体属于药品范畴,应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本院认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认定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丁某制作的瓶装液体系假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丁某不起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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