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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丁贤喜)(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江西省弋阳县**乡**号。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4月18日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羁押期限两次,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8日早上,姚某某(已判决)向包括丁某某顺风石料厂在内的三个石料厂下达通知,通知要求载重50吨以上的货车不得通过弋阳县**乡**村边的姚漆公路。当日下午15时许,姚某某带着邵某某等人在姚漆公路边拦住两部顺风石料厂的货车,最后是通过曹溪派出所的协调姚某某将车辆放行。

2016年2月18日晚,因为顺风石料厂运矿货车被拦,丁某某与江某(股东之一,已判决)、王某(系丁某某女婿,已判决)商议第二天去找姚某某谈判,江某让王某准备了钢管等打架工具。次日早上9时49分许江某、王某纠集50余人与姚某某约定在弋阳县**乡**村戏院附近打架,姚某某则通过打铜锣的方式召集邵某某等一百多名村民,其中几十人手持木棍、钢管等斗殴工具。当日10时许,江某、王某等人驾驶约二十辆小汽车带了50余人在姚畈村戏院边姚漆工公路上与姚畈村民发生冲突,汪某某、邵某某手持铁棍冲在最前面,邵某某手持铁棍砸了浙******丰田霸道车,并与村民一起将该车掀翻。姚某某使用铁棍将江某打伤,经鉴定江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聚众斗殴被毁损车辆价值合计487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丁某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到现场具体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而且丁某某方到现场后还未开始殴打就被姚畈村村民打得落荒而逃,并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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