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亓某某、丁某某在大仲村镇现庄村对往大仲村镇现庄村送沙卖的王某某恐吓,不让其往现庄送沙。
2、2016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亓某某、丁某某在大仲村镇现庄村对往大仲村镇现庄送沙的孙某某恐吓,不让其往现庄送沙,并将孙某某拉的沙强制花2700元钱买下。
3、2016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大仲村镇现庄村对往大仲村镇现庄送沙的赵某某恐吓,不让其往现庄送沙,赵某某并被三四个男子打伤。
4、2016年2月29日犯罪嫌疑人亓某某在大仲村镇现庄村对往大仲村镇现庄送沙的张某某殴打,不让其往现庄送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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