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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万卫东)(公开版)_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州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3624011967****403X,汉族,初中文化,吉州区**人大代表,吉州区**村委会会计,住吉州区**镇**村**栋。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向吉州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当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雇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吉州区**镇**村**组进行高标准田园化施工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所修道路有樟树且知晓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开挖机在“上芫岭”山场修路清表,将所修道路上的植被包括原生地天然生长的三株樟树全部挖毁。万某某系该项目承包施工方,现场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为完成工程验收,在修路清表挖毁樟树期间,其虽然未直接指挥黄某某进行施工修路挖樟树,但其在现场已然知晓或应当预料到即将会发生非法挖毁樟树的事件,没有实行先审批后施工的程序,也未制止反而放任挖毁樟树事件的发生。经鉴定,被毁三株樟树为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立木蓄积为0.1144立方米,三株香樟树主干均被截断,其中一株香樟树的树兜、树干被机械撕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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