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加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年12月29日、2020年2月12日至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30日至2月12日、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8年王某某以参与建设工程缺钱为由分别向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借款29万元、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借款10万元、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借款22万元,之后王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8月13日晚上9点半左右,罗某某与林某甲在新钢公园北村桥下碰到王某某夫妇,罗某某和林某甲便控制住王某某不让其离开,随后打电话叫来了犯罪嫌疑人林某乙及其他债主邹某某、卢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林某乙本人和王某某没有债务关系,因为林某甲借给王某某的10万元中有6万元是林某甲向其外甥曹某某借的,所以林某乙是帮其儿子曹某某来要求王某某还钱的。王某某的其他债主到齐后便一起到了王某某的家里要求王某某还钱,直到2018年8月14日凌晨1点左右其他人陆续离开王某某家,留下林某甲、万某某、罗某某等人,王某某借机离开了家里,林某甲、万某某、罗某某则一直守着王某某呆在新钢公园北村桥下,不让王某某离开视线范围,直到2018年8月14日凌晨4、5点,林某甲、万某某、罗某某又守着王某某到了抱石公园待到14日早上7、8点返回新钢公园北村,吃完早饭后便去了新钢职工大学旁的打印店打印协议,在打印店内因为还钱的事情林某甲和王某某发生了语言争执,林某甲打了王某某下巴一拳,导致王某某的下巴出血,王某某的朋友陈某某赶到打印店,便叫王某某、林某甲、万某某等人去他的办公室谈还钱的事情,之后便一起去了陈某某位于**南的办公室,在陈某某公司待了一个小时左右,期间林某乙也到了陈某某的办公室,林某乙还在陈某某的办公室用太阳伞击打王某某,但都被王某某用手挡住。2018年8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林某乙开车带着王某某、林某甲到了新钢公园北村桥下,罗某某也接到林某甲的电话到了公园北村桥下,在公园北村桥下,林某乙多次用地上的烂扫把击打王某某,但都被王某某用手挡住,林某甲阻止了林某乙的行为后,之后林某乙便离开了,林某甲、万某某、罗某某看守着王某某直到14日下午3点左右,林某甲、万某某、罗某某带着王某某又去了陈某某的办公室。在陈某某办公室,万某某因王某某还不了钱情绪激动,两次从陈某某的办公室的厨房里拿了菜刀想砍王某某,但都被陈某某和林某甲阻止,到了14日下午5点左右,林某甲、万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离开了陈某某的办公室,将王某某带到了**村王某某家楼下附近,14日晚上8点左右,林某乙来到**村王某某家附近,林某乙与王某某前妻宋某某发生争吵,林某乙想用地上的棍子打宋某某,但被林某甲拦住,但林某乙捡起地上的空矿泉水瓶扔向宋某某,但没有砸到宋某某。之前宋某某报了警,铁山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做了调解便离开了,林某乙和其他人也就离开了,剩下罗某某和王某某另外一个债主钟某某在王某某家里看守着王某某,王某某睡在卧室,罗某某和钟某某则睡在客厅的沙发上,防止王某某偷偷逃跑。直到2018年8月15日早上六点多,罗某某因为要去上班先离开了,剩下钟某某一个人看守着王某某,之后林某甲和万某某过来换走了钟某某,然后将王某某带去了抱石公园继续看守着王某某,直到15日上午十点多警察来了并将王某某带走。万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罗某某等人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6个小时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能证实被不起人万某某伙同林某乙、林某甲、罗某某为索取债务而对王某某的人身自由采取了一定程度的非法限制,但不足以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万某某等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达到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万某某等人主观上存在非法拘禁王某某的故意。故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