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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万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镇,居住于**市**区**镇**居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9日经**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市森林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7日,省、市、县三级森林公安机关联合对**市**区**街中草药市场清查活动中,**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在**市**区**街***号查获疑似大壁虎死体76只。2019年8月9日,**市森林公安局指定**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办理此案。经查,万某某在四、五年前,在没有办理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手续的情况下,到*****湾的流动摊位上购买了76只大壁虎(死体)作为药材运输回**市**区**中草药房进行贩卖。经聘请有关人员鉴定,检材为蛇目壁虎科壁虎属大壁虎,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380000元(即:叁拾捌万元整)。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19年8月7日,省、市、县三级森林公安机关联合在**市**区**街***号**中草药房内查获万某某欲出售的蛤蚧制品76只,经鉴定查获的76只蛤蚧制品系价值38万元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观上明知蛤蚧制品是大壁虎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观上明知蛤蚧制品是大壁虎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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