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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万)(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阜沙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号。2019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4日、12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4日及2020年1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7月17日,邓某某(另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利用经营的我市阜沙镇***号副食店作掩饰,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王某菊、罗某文等人在该副食店二楼房间卖淫,并收取介绍费,万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同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捣毁上述卖淫窝点,当场将邓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抓获,并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王某菊、罗某文、刘某、陈某、练某海、练某其。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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