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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丘某某诈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号,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诈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4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梅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梅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涉嫌诈骗罪

梅州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经营销售农业机械与配件,2012年3月份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古某某和丘某某俩夫妻,实际操作控制人为古某某。2013年期间,四川****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相关渠道获悉梅州市****有限公司的信息,并派销售代表古术权等人来梅州市****有限公司洽谈。通过洽谈,梅州市****有限公司和四川****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并签订销售协议,由梅州市****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四川****有限公司的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型号为天府牌5H-1.0移动式烘干机。从2013年7、8月份开始,梅州市****有限公司向四川****有限公司购进天府牌5H-1.0移动式烘干机进行销售,刚开始从四川****有限公司购进烘干机的价格是每台42000元人民币,四川****有限公司给梅州市****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价格是每台92000元,到2013年9月份左右,四川****有限公司把价格调整到每台39000元人民币,对应开具的销售发票价格是每台89000元。在销售烘干机时,梅州市****有限公司会按四川****有限公司的要求先和购机用户签订购机协议,双方约定,每台烘干机的首付为50000元人民币,剩余的45000元分三年付清,如果在购机后的三年内,用户使用烘干机没有达到约定的要求(每年创收60000元),用户可以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机款按揭款45000元。与用户签订守购机协议后,梅州市****有限公司再要求用户交纳定金,然后将实际销售价格在42000至45000元之间的(除大埔洲瑞镇有一台是未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65000元)烘干机发票开具到92000至95000元的数额给用户,并协助用户去当地农业局办理申报政府的购机补贴。

经查实,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梅州市****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一共开具出737台烘干机销售发票,每台烘干机的销售发票金额都是虚高开具在92000元至95000元之间。在梅州范围内共162户用户购进过梅州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天府牌移动式烘干机,共计165台,开具出对应的165份销售发票,其中由梅州市****有限公司直接销售出去的烘干机就有67台,分别销往到梅县、梅江和平远,剩余的98台是通过各县经销商销售出去的,另外的572份销售发票是梅州市****有限公司为广东省的其他地市代开具的,据嫌疑人古某某交待:梅州市****有限公司在2010年5月份取得农机产品销售补贴经销商的权限,是农机销售的一级代理商,根据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只有一级代理商开具出的销售发票,才可以到农业局申报国家补贴。因此,广东省的其地市区有用户需要购买烘干机时,当地的经销商或四川****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就会和蒋某某联系,由其将开票信息报给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再将用户信息提供给梅州市****有限公司,最终由梅州市****有限公司根据提供的用户信息开具销售发票并用邮寄的方式寄给厂方提供的联系人。上述的737台烘干机销售发票,每台发票数额都在92000元至95000元之间,梅州市****有限公司每为其他市代开一张烘干机销售发票,四川****有限公司就会将对应的销售发票给梅州市****有限公司,并支付1000元给梅州市****有限公司作为其他地市代开具烘干机发票的费用,从中获得737000直接用于抵扣向四川****有限公司购买烘干机的货款。

梅州市****有限公司直接销售一台烘干机可获得3000元左右,共获得利润201000元(3000*67)左右,由梅州范围内各县经销商销售出去的每台可获得利润1500左右,共获得利润147000元(1500*98)左右,每开具一张销售发票可额外获四川****有限公司给予的1000元补贴,共开具发票737张,共获得利润737000元,总共合计获得利润1085000元左右。

2、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梅州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公司成立后公司的会计都是外包给会计公司,从2012年开始,梅州市****有限公司的会计账就外包给“梅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梅州市****有限公司的全部账务和报税登记等。在梅州市****有限公司注销以后,梅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就将该公司所涉及的全部会计账本归还给古某某,由古某某负责保存。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要求犯罪嫌疑人古某某提供梅州市****有限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古某某都因找不到为由,拒绝提供。根据最新的会计凭证、账册保存年限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必须保存三十年,案发至今,短短几年时间,犯罪嫌疑人古某某就将该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遗失,其行为上有主观故意,且该公司的会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所涉及的金额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梅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诈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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