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未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95********,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镇**街**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9日11时许,在沈阳市大东区**大学南院1号楼B414室,因“沙盘大赛”团队负责人认定问题,系同学关系的丛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在场的马某某插话后引发其与王某乙的争吵,争吵中王某乙蹬了马某某一脚,此时丛某某小声向马某某暗示打王某乙,马某某因此与王某乙发生激烈厮打,厮打中王某甲对王某乙进行撕扯并束缚了王某乙的上肢,马某某持水果刀将王某乙左腿部、面部划伤,导致王某乙大量出血。而后王某乙、马某某离开现场,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王某甲用拖布将案发室内地面王某乙的血迹进行清理,导致重要证据灭失。2019年10月10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左大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丛某某预谋伤害、帮助和唆使马某某殴打王某乙的证据不足,擦拭作案工具血迹和擦掉地上血迹属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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