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秀济宁高新区**宿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东某某于2017年任**山东**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游乐园招商、宣传营销等综合工作。2017年3月29日,东某某代表**文*公司与东***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签订了游乐场地租赁合同,租赁东***的场地经营***秀游乐园。
2019年6月份以来,**文*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王某某安排员工赵某某负责园区内水体清污。案发前几日,赵某某使用水泵从游乐园摩天轮配电箱接电对摩天轮附近水池补水,水泵一直放在水池内。2019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郭某某(10岁)、张某某(6岁)、杨某某(5岁)三人在***秀游乐园摩天轮东侧水池内嬉水时触电,刘某某施救过程中触电。后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检测,赵某某使用的水泵电动机绝缘电阻为0。事故调查组确定现场涉水区域未见其他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从而认定水泵在使用过程中漏电造成人员伤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东某某系公司直接控制人或对本案违规作业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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