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11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哈密市伊州区**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4日1时33分许,严**酒后驾驶新LU****号机动车从二堡镇大转盘路段处行驶至二堡镇三村1队018号报警点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严**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4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不起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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