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廖某某不想出赣******的修理费,故将此车交由胡某某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费。2017年10月21日,胡某某安排、指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其共同在**村委敬老院附近制造了粤******与赣******的两车相撞事故。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为此事故支付5212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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