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20年6月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
2007年2月8日主某某将名下原“付庄金属容器加油站”院子、房屋整体资产转让借本村杨向上50万元现金后一起到罗庄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主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在明知加油站已转让,于2007年8月份至11月份,均以付庄金属容器加油站、院子、房屋资产、东润海鲜酒店作担保抵押向崔某某借款85万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崔洪涛钱款不清。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