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久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11975********,藏族,大学本科,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住玛沁县**镇县公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玛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张某某,青海阿尼玛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玛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玛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月07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玛沁县**镇环城南路开展全省路检路查工作,被不起诉人久某某驾驶青******吉普牌小型轿车沿团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果洛州人民医院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核查,被不起诉人久某某在朋友的邀请下过端午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径玛沁县**镇南环路(果洛州人民医院门口)附近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久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抽取被不起诉人久某某血液样本,并口头传唤至玛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调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送检血液进行定性、定量检验、理化检验报告(青)公(刑)鉴(理化)字【2019】第435号):从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5mg/100ml。编号:2019-435-1,被不起诉人久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玛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久某某不起诉。
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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