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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乔良)(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路**号,住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花园**期**楼**单元1601。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云鹏,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退回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日,金某某(另案处理)在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臼中心渔港码头收购鲨鱼一条,其将此鲨鱼以2700元价格卖给胡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将该鲨鱼分割后,将鲨鱼皮和鱼翅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胡某某送货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外地出发,遂安排厨师长收下货物后放在冷库,并未去查看该货物。胡某某被群众举报,于2020年5月11日被查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物种鉴定,该鲨鱼种类为噬人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Ⅱ级保护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主要理由如下:鲨鱼繁多,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才属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没有渔业经验的大多数人不具备根据鲨鱼的鱼翅和鱼皮来判断鲨鱼是否为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主观能力,本案中胡某某送货时,乔某某并未在现场,乔某某安排厨师长收下货物后放在冷库,乔某某本人未去查看,因此乔某某无法判断所收购物品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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