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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买海买提江·如扎洪)(公开版)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买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xx县xx乡xx村xx路xx巷xx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伊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如xx于2012年5月21日跟阿xx签订土地交换合同,以如xx的1.2亩耕地交换阿xx的1.5亩院子。如xx搬进1.5亩院子后不履行义务,没有指定按合同签订的位置,的给阿xx享受的1.2亩耕地。从而产生民事纠纷。2015年8月6日如xx,和他儿子买xx与阿xx达成“取消土地交换合同,15日内腾出阿不都许库尔的1.5亩院子”为内容的声明。可没有履行该声明中的承诺。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原告阿xx的民事诉讼,于2017年8月2日经伊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2017)1396号民事判决书。到现在为止犯罪嫌疑人如xx、买xx不顾伊宁县人民法院(2017)1396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按法院判决执行,继续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伊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通过检察长决定对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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