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住**路**室,经商,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5日,都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购买挖掘机的事实来套取国家补贴,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经查,2011年至2012年期间,根据都昌县农机局调取资料显示2011年至2012年共涉及都昌县18人申报某某品牌挖掘机农业补贴,其中2011年共11人分别为: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向某某、段某某、徐某某、谢某某、李某、向某英、邵某某、陈某某),2012年共7人分别为:查某某、向某意、卢某某、姜某某、洪某某、洪某福、周某某。经民警调查,向某某未购买挖掘机,身份信息被九江某某挖掘机构有限公司套用并领取45000元国家补贴;邵某某在九江某某挖掘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不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型号为210的中大型挖掘机,购机信息被九江某某挖掘机械有限公司篡改并领取45000元国家补贴;陈某某在九江某某挖掘机构有限公司购买了不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型号为210的中大型挖掘机,购机信息被九江某某挖掘机械有限公司篡改并领取45000元国家补贴。九江市某某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虚构购买挖掘机的事实、篡改挖掘机信息套取国家补贴135000元;2011年至2012年期间,九江某某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利用享用补贴资质的南昌某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报挖掘机械农业补贴,期间九江某某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某授意该公司商务组负责人张某某篡改农户购机信息套取国家补贴共60台,其中不符合国家政策享受补贴15台,共计人民币2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证据难以认定九江某某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手续申请农机补贴的具体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建议办案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