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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少奇)(公开版)_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9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7日14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欲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手中购买毒品,于某某便联系上线马某某(另案处理),以1800元1克的价格从马某某手中购买毒品1克,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将购买毒品的1800元支付给****,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收到钱后与马某某联系,并在丹东市振兴区和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缓步台窗台上取走马某某放置的毒品,于2020年3月7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将毒包装成快递件,通过丹东至宽甸的返程车将毒品捎给黄某某,并被黄某某在魅力城家中吸食,于某某从中赚取约0.3克毒品用于个人吸食,并从黄某某手中赚取50元车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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