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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春芝)(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于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秦皇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住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6栋1单元3号,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8-1-6。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06年2月,时任河北**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被黄某某(已判刑)等人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骗至成都,黄某某等人许诺如杨某甲投资100万元参与民族资产解冻,杨某甲个人可获得少将军衔,企业可得到优惠政策,2006年2月17日,杨某甲给河北**集团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董事长张某某打电话,指示张某某给其个人银行卡汇款100万元。张某某安排**地产公司会计于某某给杨某甲汇款,当日,于某某让公司出纳王某甲给杨某甲汇款100万元。收到汇款后,杨某甲于2006年2月18日将100万元交给黄某某等人。回到山海关后,杨某甲指示张某某不能将该笔100万元的汇款在账目上显示,并要求张某某将该笔汇款账目做平,之后,张某某与杨某甲各自找发票,由会计于某某以多列支出的方式分多笔将100万元的汇款账目做平。2011年,黄某某等人被北京**区法院判决后,杨某甲让杨某乙到北京**区法院取黄某某等人退还的赃款,2011年9月30日,杨某乙在北京**区法院领回退款50万元及奥迪A6轿车一辆陆续交给杨某甲,杨某甲将奥迪A6轿车交给河北**集团公司副总王某乙使用(并未入公司财务帐),50万元自己使用(并未入公司财务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等证言,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1)通刑初字第274号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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