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住*****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市,住****组。2018年10月27日,该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子洲县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子洲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其执行逮捕。 2019年1月22日,本院以子检执检羁审建【2019】1号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建议子洲县公安局对该王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月23日,子洲县公安局对该王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市,住****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子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子洲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子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子洲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
子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初(农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济南市游玩时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得知于某某急需贷款,便提出可以介绍人帮该于办理法人贷(法人贷的意思就是以于某某的名义注册公司,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贷款),于某某同意后就将身份证交与刘某某。后刘某某让于某某找一个持黄某某身份证并自称“小李子”、“李某”的山东人男子,该山东男子可以帮于某某贷到法人贷。2018年7月13日,该山东男子用于某某的身份证在子洲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子洲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财务人员孙某某)。2018年农历6月中旬,于某某在陕西省绥德县见到了该山东男子,同时见到了公司财务人员孙某某。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自己的**门市扩大经营急需资金,于是联系曾帮其办理过贷款业务的刘某某,刘某某称可以找人帮他贷到法人贷,王某某同意后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于刘某某。后刘某某让王某某找一个持黄某某身份证并自称“小李子”、“李某”的山东人男子,该山东男子可以帮王某某贷到法人贷。2018年7月18日,该山东男子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在子洲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子洲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财务人员孙某某)。2018年农历6月中旬,王某某在陕西省绥德县见到了该山东男子,也见到了公司财务人员孙某某,同时见到了也要办理法人贷的于某某。
2018年7月18日,山东男子指派其小弟带于某某、王某某及公司的共同财务人员孙某某到子洲县办理法人贷的事情。几人先到子洲农业银行办理了公司的对公账户,后那小弟又带他们至子洲县供销市场公牛装饰开关门市让于某某及王某某拿着提前制好的公司招牌在该门市门口照了相,向子洲农业银行提供虚假公司办公场所证明,几人又到子洲县税务局分别将两家公司均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并办理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业务,并由于某某及王某某分别申请领购了税盘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各25份,王某某及于某某当时就将领取的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交于了李某指派的小弟。2018年7月20日,以上两家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也没有进项的情况下分别向临清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涉及金额1480543.1元,涉及税额236886.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子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中主犯至今尚未查获,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王某某、于某某、孙某某有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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