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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3********,俄罗斯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红阳大街******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保定市城隍庙街怡轩美容店给顾客做美容期间,为了给顾客减少疼痛,用麻醉膏给顾客治疗,牟取暴利,为了减少成本,在网上向微信好友“AAOOO正品金刚舒乳批发部郑老师”,微信号tsrjrwy518.以每瓶20元的价格购买一种麻醉膏,经鉴定,此药认定为假药。

2020年1月10日莲池区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为由,建议对该案重新进行鉴定。

2020年5月9日,莲池区分局作出情况说明: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重新修订后,该药已没有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无法重新鉴定。

鉴于国家法律进行了修改,认定销售假药案件的证据发生了变化,并且无法重新鉴定,原证据不能再引用,致使案件事实无法认定。

本院认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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